肇庆电动车最新规定

导语 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肇庆电动车最新规定(节选)

  销售和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且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置换废旧的电动两轮车辆和废旧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等有关企业以及个人回收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执行。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套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一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点击查看《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肇庆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电动车】获取肇庆电动车CCC认证查询入口、上牌指南+登记网点、报废指南+报废地址、常见问答等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