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事指南

导语 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申请条件

  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四、办理材料

  (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四)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的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八)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5项材料,并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六)、(七)项材料的,还应提交承诺书。

  五、办理地点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事窗口。

  六、办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材料齐全的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九、联系电话

  12333。

  十、办理流程

  (一)窗口或网上申请。本项目按月受理,申请单位每月15日(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应在网上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打印后签名盖章,持申请资料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或将签名盖章的申请表、花名册和所需申请资料拍照上传系统,通过网上提交受理机构办理。

  (二)受理。受理机构审核申请资料,办结窗口受理或网上申请受理程序,向申请人发送电子受理回执,并报审核机构审核。

  (三)审核。审核机构对受理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

  (五)资金划拨。审批通过后,将资金划拨至创业单位账户,人社部门跟踪并记录资金划拨情况。如打款不成功,则将补贴资金退回至专项资金账户。

  (六)公示。资金划拨完成后,人社部门应将申请人信息及申请事项、审批情况等信息通过网站、服务窗口等渠道进行公示,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邮箱,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

  (七)出现未提交承诺材料情况的处理。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制”领取补贴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最迟应在承诺期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将补贴资金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

  (八)出现公示不通过情况的处理。如公示期间发现申请人存在造假行为的,通知申请人在15日内将补贴资金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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