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驾驶电动车禁止这些行为
导语 驾驶无牌电动车、醉酒驾驶等行为,可罚款50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以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肇庆驾驶电动车禁止这些行为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
(二)不服从交通警察、协管员的现场指挥;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满16周岁;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不按规定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没有停止线停在路口以外的;
(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号牌已经注销的电动自行车;
(八)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
(九)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
(十)醉酒驾驶;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拓展内容:处罚措施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道路通行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现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由其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依法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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