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规定

导语 肇庆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具体的情况见正文。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见正文。

  广东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一)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4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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