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申请就业创业补贴办事指南

导语 肇庆市申请就业创业补贴需要哪些材料?需要哪些条件?小编带您去了解

办理条件

(一)社保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的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65%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岗位补贴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五)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企业所在地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六)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家庭困难”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七)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

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3年内的“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工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八)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九)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9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十)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十一)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十二)创业孵化补贴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十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初创企业”,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办理材料

(一)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申请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肇庆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③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⑥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⑧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2)申请和核发程序。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肇庆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②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

③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⑤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⑥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⑦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2)申请和核发程序。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肇庆市岗位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和就业证明材料;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2、申请和核发申领程序。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肇庆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8)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9)就业困难人员的个人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上季度(或半年)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和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2、申请和核发申领程序。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人员,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就业困难人员个人银行基本账户。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1、见习单位申请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肇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习见补贴申请表;

(2)见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需首次申领提供);

(3)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4)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5)见习人员签名的花名册;

(6)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明细账(单);

(7)见习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2、申请和核发程序。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持以上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五)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肇庆市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6个月以上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6)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7)中小微型企业认定表 。

2、申请和核发程序。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1年内(以劳动合同载明时间计),可由本人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可代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本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1、申请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2)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表明属城乡困难家庭的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下同),残疾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供残疾人认定证件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2、申请和核发程序。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3102号)规定执行。

(七)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

1、组织实施步骤。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当年购买岗位安置计划,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岗位数量,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安置人选,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申请和核发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核定的购买岗位数量提出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年度资金安排,按规定程序核拨。

(八)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1、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肇庆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属困难家庭的提供困难家庭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6)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以上材料在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时应全部提供。从第二个月起毕业生申报继续享受的,只需提供本人签名确认的未就业声明。申请补贴的应届毕业生已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3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

2、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九)创业培训补贴

1、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肇庆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学员签名的花名册;

(5)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2、申请和核发程序。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十)创业资助

1、申请创业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肇庆市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下同);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2、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十一)租金补贴

1、申领租金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肇庆市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6)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2、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条件人员按半年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十二)创业孵化补贴

1、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肇庆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

(2)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4)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2、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基本账户。

(十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肇庆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2、申请和核发程序。符合申领条件的初创企业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初创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办理流程

符合申领条件的初创企业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初创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办理地址与电话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市信安路92区人力资源市场3楼312室)。

特别提示:在市直参保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联系电话:(0758)2786810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