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端州区燃放烟花爆竹最新政策规定

导语 端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端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市殡仪馆围墙内指定地点除外)。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端府通〔2019〕1号

  为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避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社会文明度,推动我区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在肇庆市端州区行政区域内推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综合管理、环境保护、旅游、广播电视、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端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条 端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端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市殡仪馆围墙内指定地点除外)。

  第三条 在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条 在端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准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批准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谩骂、侮辱、殴打、围攻执法人员和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产生的赔偿后果,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

  政策原文:https://www.zqdz.gov.cn/dzqzfxxgkml/qgafj/content/mpost_1090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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