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要区烟花爆竹燃放最新政策规定

导语 在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在高要南岸城区禁放范围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关于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

  春节将至,年味渐浓,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着力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高府[2019]1号),高要城区范围为禁燃区域,东至乌榕村,西至科德社区大坑村,南至碧桂园山湖城(包含山口社区),北至沿江一、二路其他区域倡议市民安全文明燃放

  安全文明燃放行为不仅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环境保护,更关乎个人和家庭的安全。在此,我们向全体市民朋友发出以下倡议:

  1.倡议广大市民朋友文明、安全过年,严格遵守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不要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倡议广大市民朋友适量购买、适度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生态,避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和休息;

  3.倡议广大市民朋友选择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规销售点,适量购买符合要求的C类、D类烟花爆竹产品。购买时应当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形、保质期内,无漏药、浮药的烟花爆竹产品;

  4.倡议广大市民朋友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产品说明书指引,远离人群和车辆,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切勿酒后燃放烟花爆竹。如燃放点人流量过大,请择时错峰燃放;

  5.倡议广大市民朋友燃放结束后要观察烟花爆竹是否彻底燃放完毕,可采取浇水熄灭的方式,防止未燃尽的烟花爆竹引发二次爆炸或火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春节期间,请广大市民朋友多一份理解和包容,互相体谅,尊重他人的权利和感受,共同创造一个干净、和谐的生活环境,营造欢乐祥和的春节氛围,一起享受温馨美好的春节时光。

  最后,祝愿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肇庆市高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9日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高府〔2019〕1号

  为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城区范围内加强推行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委宣传部、区供销合作联社、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要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南岸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条 高要区南岸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原来南岸城区东新兴江沿江二、三路扩大至乌榕村,西由南兴五路扩大至科德社区大坑村,南由碧桂园凤凰酒店扩大至碧桂园山湖城(包含山口社区),北至沿江一、二路不变(包含西江河滩及明珠广场)。禁放范围面积由原来10.5平方公里扩大至23平方公里,共扩大了禁放范围面积12.5平方公里。

  第三条 在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条 在高要南岸城区禁放范围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五条 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批准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且没收所有烟花爆竹。

  (二)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畜伤害或财物损失的,除处以拘留或罚款外,还须依法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宾馆、酒楼、建筑工地等放纵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其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追究单位领导、业主的责任。

  第六条对谩骂、侮辱、殴打、围攻执法人员和举报人员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第七条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和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没有经济能力不能交缴罚款和履行赔偿责任的,依法由其父母或其监护人承担。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高府〔2018〕7号)废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政策原文:https://www.gaoyao.gov.cn/gkmlpt/content/1/1844/post_1844575.html#9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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