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封开县最新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不断更新)

导语 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八时至二十三时,中秋节十八时至二十三时, 下列地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肇庆封开县最新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不断更新)

  封开县城区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净化县城区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和人畜伤害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江口镇人民政府和县环保、工商、经信、供销、住建、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公安、安监、质监部门实施本办法。

  县委宣传部应当组织县内媒体开展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县教育局应当组织县城区的中小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开展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第三条 禁止批发企业在县城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县城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先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再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零售点购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老城区(东至贺江,南至江口嘴,西至西江,北至国道321线);

  (二)县城新城区(东至古赖山、莲花山、大琅峒一带,南至污水处理厂,西至西江,北至国道321线)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以外的区域;

  (三)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六条 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八时至二十三时,中秋节十八时至二十三时, 下列地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江滨堤路(从封川旧街对出至污水处理厂段)外侧;

  (二)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批准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第(一)项,由县公安局会同县城管局划定可以燃放的具体区域,并设定明显标志。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其他时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任何时间,县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成年人陪同看护。

  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个人没有收入)的行为人违反本规定的,其罚款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九条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或者向公安部门举报在禁止燃放、销售的时间、地点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义务和权利,对举报有功人员,可在罚没收入中提取不高于2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29日颁布的《封开县城区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封府〔2009〕33号)同时废止。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印发

  政策原文:https://fk.wenming.gd.cn/gsgg/gsgg/2017-02-04/2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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