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宁府〔2018〕1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各街道沿途和商住小区,以及城市中心广场、文化广场、城东广场、十字街同心广场等广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东至八一农场入口的黄盆桥,西至小迳桥,南到宝锭山景区门口,北至县人武部射击训练场,各街道沿途和商住小区,以及城市中心广场、文化广场、城东广场、十字街同心广场等广场内。

  二、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和单位,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损失;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谩骂、侮辱、殴打、围攻执法人员和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成年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及造成他人损失的,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销售烟花爆竹给未成年人或唆使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追究销售者或唆使者的责任。

  4.违规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一律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5.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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