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公积金贷款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材料
导语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须知(2024年9月)。如需建造自住住房,则要提供建房合同、工程造价等材料。详见正文。
肇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清单(建造自住住房贷款)
1.《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
2.《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调查表》:(现场填写原件3份);
3.申请人(含房屋申请人)夫妻的身份证:(出示原件);
4.申请人(含房屋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件或材料:(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2份);
5.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公积金缴存地和建房地开具的《家庭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自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
6.收款凭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2份);
7.建房合同(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建设工程造价(预算)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二年内有效):(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2份);
10.抵押房屋的评估报告:(原件2份);
11.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2份);
12.现场拍摄的“在建房屋”相片:(原件2张,须由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现场考察时拍照留存);
1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2份);
14.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出示原件);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2份);
16.《暂停支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原件2份)。
备注:
1.所建住房须在本人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区域内,同时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2.自建房应达到主体封顶或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3.在建房屋不能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申请人须在建房所在区域提供其他现成的商品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且申请人须是担保房屋的产权人;
【注:“现成的商品房”是指已合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且 “土地取得方式”注明为“国有出让”的商品房】
4.自建房申请的贷款资金只能以转账形式划款至建房承担方(建筑公司)的账户,不得直接划入申请人账户;
5.自建房不接受异地贷款的申请。
6.有子女家庭还需提供子女证明材料(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或载明子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合法收养文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夫妻不在同一本户口簿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2份)。
7.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认定。
8、家庭成员指夫妻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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