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公积金贷款个人购房办理指南

导语 职工开户后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月后,连续正常缴存月份满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贷款和发放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在职职工。

  个人购房贷款办理须知

  一、告知事项

  (一)贷款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要求为:

  1、职工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月后,连续正常缴存月份满6个月及以上(提取首付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不超过2个月;因工作单位变动断缴间隔不超过2个月。

  3、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申请贷款和发放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在职职工。

  (二)申请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还款能力上限为50%,即借款人的月所有债务支出不能超过月收入的50%。本须知所指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申报登记的个人计缴工资基数为准。)

  4.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半年及以上;

  5.须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6.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资料,且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一年以内提出申请;

  7.已支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

  8.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三)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形:

  1.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含组合贷);

  2.家庭名下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且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二套房贷款;

  4.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且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二次公积金贷款;

  5.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6.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7.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9.购买使用年限少于70年的商品房的;

  10.房屋为加名所得、继承所得、赠予所得、同户籍成员之间或直系亲属之间购买所得的;

  11.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存在以下情形,属于信用不良情节较重,不予贷款:

  (1)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2)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3)为他人担保贷款且未结清的;

  (4)信用卡当前存在逾期(欠缴年费除外);

  (5)申请组合贷款的,近2年内,征信报告显示有不良贷款记录3次(含)以上的;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近2年内,征信报告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含)记录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含)记录(欠缴年费除外);

  (6)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且未全额退款的或已全额退款但自全额退款之日起未满3年的;

  (7)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自确定之日(未放款)或该笔贷款结清之日(已放款)起未满3年的;

  (8)公积金贷款存在累计逾期12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记录,且自该笔贷款结清之日起未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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