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公积金贷款个人购房办理指南

导语 职工开户后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月后,连续正常缴存月份满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贷款和发放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在职职工。

  (八)贷款发放:

  按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后符合放款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九)异地贷款:(个贷率达到85%时暂停办理异地贷款业务)

  1.借款人或其配偶、共同借款人或其配偶在肇庆市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肇庆市申请贷款时,计算贷款额度的,该笔贷款视为异地贷款;

  2.在肇庆市外缴存的职工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户籍必须在肇庆市;

  3.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异地缴存职工(含配偶),在肇庆市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贷款后违约处罚标准:

  1.职工不按《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履行按月标准准时归还贷款本息义务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罚息利率收取罚息,即对逾期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且个人逾期记录上报央行个人征信系统;

  2.在贷款期限内逾期贷款一期的,暂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业务;逾期两期的,暂停自动划转提取;逾期三期及以上的,自动划转提取签约失效,并授权市管理中心直接划扣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抵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本息;

  3.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超过6个月以上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的,贷款经办银行有权依法通过法律程序起诉借款人追收逾期欠款或公开拍卖借款人的房屋提前回收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

  4.贷后不继续缴存公积金的,其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并保留合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或按贷款利率上浮100%计算罚息。

  (十一)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十二)合作银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商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

  (十三)本须知未尽事宜,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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